
为进一步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将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办理的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汉寿鑫灏农机专业合作社
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
填报排污信息被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2年8月22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利剑”行动群众污染投诉线索对汉寿鑫灏农机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该合作社于2017年1月成立,现场处于生产状态,厂内设有批式循环谷物干燥机8台,锅炉1台;2、现场未提供排污许可备案登记材料(排污登记表);3、粉尘污染严重。随即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合作社下达了《现场检查整改意见书》,要求该合作社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于2022年8月27日前完成相关环境问题整改。
2022年8月29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汉寿鑫灏农机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合作社仍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处理依据及结论】该企业自检查之日起5日内未改正违法行为,不属于《常德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免罚范围之内。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1.569万元。
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
填报排污信息被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2年8月22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利剑”行动群众污染投诉线索对汉寿县勇爱福友农机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该合作社于2015年12月成立,现场处于生产状态,厂内设有四台谷物干燥机,一台热风炉(燃料为生物质);2、现场未提供排污许可备案登记材料(排污登记表);3、粉尘污染严重。随即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合作社下达了《现场检查整改意见书》,要求该合作社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于2022年8月27日前完成相关环境问题整改。
2022年8月29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汉寿县勇爱福友农机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合作社仍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处理依据及结论】该企业自检查之日起5日内未改正违法行为,不属于《常德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免罚范围之内。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1.569万元。
编 辑:刘译林
一 审:李 俊
二 审:朱自刚 张智峰
三 审:彭庭毅
责编:刘译林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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